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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龙胜至宛田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和平收费站移址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2]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13 | 生效日期:2002-03-13 |
龙胜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庙坪至龙胜二级公路机动车辆收费站站址的请示》(龙政报[2001]90号)和《关于调整国道321线龙宛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请示》(龙政报[2001]91号)悉。为了合理设置收费站点,加快我区公路建设,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67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龙胜至宛田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和平收费站移址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庙坪至龙胜二级公路和平收费站移至K38+714处,并更名为龙胜收费站。龙胜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暂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收取庙坪至龙胜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桂政办函[2001]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龙胜至宛田二级公路全线交工验收通车后,再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龙胜收费站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收费。
三、收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91]51号)规定执行。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站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控制非还贷性开支,提高收费还贷率。并将收费还贷月报表按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交通厅,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龙胜至宛田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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