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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财采[2002]2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2002-03-08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方式。为实施好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依照财政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方可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业务。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八)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申报资料
  凡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度年招标采购业绩情况,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五)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依次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    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六)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七)填制完整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或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中国财经报》和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作为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证明,并于  2002年5月底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此后,凡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广州市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单位和地址: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广州市中山六路将军西25号
  联系电话:020-83332729 83332731
  传真:83332731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广州市财政局
2002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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