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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发[2002]9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3-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6号,以下简称“326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在2001年6月1日后取得第一笔拆迁收入,且符合“326号文”第一点条件的拆迁企业。对不符合“326号文”第一点条件的拆迁企业,不适用本通知,应按现行国家税收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如果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同时应设置备查簿,详细反映有关的纳税调整事项。
附件:粤地税发[1999]326号 (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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