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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2]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2002-03-19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已经下发各地执行,现对其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按“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执行,其中银行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二、外贸企业是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业”或“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且“经营范围”一栏统一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目前,我省正进行“厂网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输变电工程分别由各级供电企业管理。对供电企业征收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征收了堤围防护费后,对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具体适用企业名单由同级水利部门会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准。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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