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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办发[2002]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2002-04-0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合规性审核,实行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制和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制及核准制。

  二、经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制。所有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均实行备案制。

  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由各地州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管辖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其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其资产评估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管理。

  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

  五、各地州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积极做好对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财政厅要在近期制定配套制度,完善资产评估监管体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核准、抽查及统计报告制度。

  六、各地州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妥善处理,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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