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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劳社就字[2002]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2002-04-0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劳动就业保险(社会保险)管理局(处):
  现将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26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规定,停止收取劳动力调节费,认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其他收费。凡未经国家和自治区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对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坚决贯彻落实,不打折扣。

  二、各地、州、市从接到本通知之日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要重点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管理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立即开展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凡发现二○○二年三月一日后仍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要认真组织清退,无法清退的,要及时上缴财政。对借故不取消有关收费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从严进行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2年4月5日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规定,认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坚决贯彻落实,不打折扣。

  二、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须按照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规定的步骤,切实负起责任,立即开展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结合年审工作,注销《收费许可证》上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凡发现二○○二年三月一日后仍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要认真组织清退;无法清退的,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予以收缴,上缴财政。对借故不取消有关收费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从严进行处理,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计价格〔2001〕22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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