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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申我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藏价费[2002]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29 | 生效日期:2002-04-01 |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入,通过前阶段在全区范围内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重申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取消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七项收费项目,在此基础上,我区再取消劳务市场管理费、流入本地(市)的15--49岁育龄妇女管理费、流入本地(市)的15--49岁的未婚男女青年办理未婚证书工本费、流入本地市的已婚夫妇办理生育证书工本费等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保留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安部门的二维条码暂住卡(有效期为1年)由每卡60元降为每卡50元。
(二)对未实行二维条码暂住卡管理的地区,暂实行手工暂住证,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有效期为三个月)。
(三)劳动部门的《就业证》工本费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5元。
(四)计划生育部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三、劳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时,实行有偿服务;对未进入劳务市场或未接受中介机构服务者,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监管工作,在工作中发现乱收费情况,及时上报区物价局、财政厅。对违反收费政策,继续乱收费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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