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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财政扶持条款的实施细则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促进系列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策中的税收优惠年度均指财政年度。

  第三条 在政策颁布前设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政策中税收优惠条款计算享受财政扶持的优惠期限。优惠期限未满者,可享受剩余年限的相应财政扶持政策;优惠期限已满者,财政扶持政策不再追溯。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在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的各项优惠政策之外,再享受开发区产业促进系列政策给予的进一步鼓励性优惠。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申请受理
  凡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见第九条),持相关证明凭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见第八条),到财政局办理财政扶持手续。

  第六条 政策咨询
  凡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中涉及财政扶持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开发区财政主管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政策享受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格
  凡由开发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按国家规定形成开发区地方财力的企业和个人,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优惠政策的规定,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基本程序
  (一)企业或个人按照优惠政策中规定的优惠项目,到财政局领取并填报表格,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泰达科技发展金、财政扶持、财政贴息等表格。
  (二)凡需资格认定的企业或个人,须到经发局、建发局、科技局、人事局、贸发局、社发局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备案。
  (三)持上述部门的资格认定批准证书,到财政局申请拨款。
  (四)根据不同的优惠条款,提交相应的税票、合同、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一份。
  (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六)财政局按优惠政策中规定的优惠条件予以核准。
  申请者必须准确、如实填制所有申报资料并对申请内容负责。
  第三章 期限和时间

  第九条 财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受理的项目有增值税、营业税、贴息等,各季受理期限为以下期间的工作日内:
  4月20日―4月30日
  7月20日―7月31日
  10月20日―10月31日
  次年1月20日―1月31日

  第十条 财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受理的项目有所得税、房产税、财政扶持、泰达科技发展金、贴息等,每年受理期限为以下期间的工作日内:
  内资企业:次年3月20日―3月31日
  外资企业:次年5月20日―5月31日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财政扶持在每期受理结束后两个月内兑现。

  第十二条 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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