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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2]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7 | 生效日期:2002-05-01 |
四川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川统计函[2002]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财综[2002]15号文件,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按《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收费标准:每套(含正本芯、副本芯、封皮及登记申报表)40元。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凭证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从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到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止。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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