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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财综[2002]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2 | 生效日期:2002-04-12 |
四川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川统计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减少信息失真,确保全面、完整、准确地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根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局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对象为《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登记对象,即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事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三、《统计登记证》工本费为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部通过银行代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安排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按计划拨付。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期限暂定为5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应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
五、《统计登记证》年审和变更不得收费。
六、《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发文制定。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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