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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人发[2002]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28 | 生效日期:1999-08-24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务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由于两个条例都规定,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须提交银行帐号、验资情况才能申请注册登记,存在着程序衔接不上的问题。为了认真执行两个《条例》,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程序,从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凭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可到银行开设一个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使用期限为3个月。该帐户只限于事业单位登记开办资金验资用途,不得用于开展业务。各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待申领了《证书》后,再申请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并转销验资专用存款帐户。到期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予以撤销,帐户资金转入原汇入帐户。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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