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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价费[2002]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8 | 生效日期:2002-04-08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核定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1]7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远程教育集团为本市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专业课程考试费)的执收单位。
二、收费对象为非师范教育类毕业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三、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门60元(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3个科目)。
四、教师资格认定费(专业课程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六、接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物此函复。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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