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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目的在于提高浦东新区应用科技研究水平、促进解决浦东新区发展建设中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加快形成技术创新能力,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推动浦东新区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鼓励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与开发项目提出申请:
  1、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浦东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研究;或有重大技术突破、具有显著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与新工艺开发。
  2、创新性强,研究立论或市场分析依据充分,研究或开发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开辟新的应用领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3、有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水平、在相关领域有较雄厚的技术积累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开发条件。
  4、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

  第三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简称新区科技局)根据浦东新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和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定期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的研究开发领域,指导申请。项目申请集中受理,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新区科技局每年年初发出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四条 新区科技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属下列情况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1、优秀青年科技带头人的申请项目;
  2、利用科研院所的试验条件与技术力量合作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
  3、已获得国家科委和上海市科委等政府部门的经费支持或已落实自筹经费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4、已获得创业或风险投资资金投资的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管理及结题鉴定是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新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新区科技局是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和项目的跟踪管理等有关重要事项,并负责根据各类有关办法的规定对计划、经费、成果、信息等进行综合管理。
  2、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项目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条件的落实、计划实施、经费管理和鉴定评议。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题鉴定材料编写。

  第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形式。

  第八条 取得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只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九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及组织必须注册在浦东新区(新区科技局定向委托项目除外);
  2、申请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3、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4、申请研究和开发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的专利检索报告。
  5、曾获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应结题鉴定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参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的资助范围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并报新区科技局审查、筛选后,对受理申请项目的单位发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计划任务书》。
  2、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计划任务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在计划任务书上亲自签名;项目合作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计划任务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单位技术部门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开发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及所开发产品的市场预测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申请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目研究开发及监督计划的执行等作出保证。
  4、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项目,遴选优秀项目申报。
  5、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计划任务书(一式五份)统一报送新区科技局。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专家评审、新区科技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议专家及评审组成员对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审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保护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计划任务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计划任务书内容。
  2、不准泄露评审人员姓名及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新区科技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筛除:
  1、研究开发内容不符合专项基金资助范围,或明显缺乏研究立论及所开发产品的市场预测的依据,或研究方法不可靠、技术路线不清楚,无法进行评审;
  2、申请单位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或申请手续不完备,计划任务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开发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开发条件;
  4、申请单位对已获资助的项目,不执行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因不认真开展研究开发工作而未取得预期研究开发结果的。
  5、经专利检索或其它材料证明属重复研究的。
  经初审筛除的项目,不再送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通信书面评议和评审组会议评审两种形式,可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采用其中一种形式或先后采用两种形式进行评审。
应结合申请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选择评议和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在专家评审前,经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创业或风险投资机构意见作为立项参考。

  第十七条 每个进行通信书面评议的项目,须请三名以上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专家应对被评项目的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开发条件及应用前景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组评审应按申请项目的学科领域或产品类别设立若干评审组,根据科技专项资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资助经费与项目数量控制指标,对项目的立论依据、目标的先进性、实用价值、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浦东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和论证,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除评审组专家外可酌情特邀少数专家、领导参加评审组评审会议,特邀专家享有与评审组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新区科技局根据评审组建议和其它因素,决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条 计划资助项目经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未获资助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均应由新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浦东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开发的具体目标、实施计划、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与方式、偿还方式及期限、损失赔偿、合同各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合同变更方式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合同双方如有争议,按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不得随意变更。主要层原因客观原因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新区科技局审批。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原则上终止该项目的继续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开发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开发结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新区科技局可建议或决定予终止,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规定安排使用经费。新区科技局定期审计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报送新区科技局一份。对于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新区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助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跟踪、检查和督促,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开发、计划执行情况、完成考核指标及达到预期目标的状况、经费使用情况、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审查意见,报送新区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 新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确定结题鉴定的形式。科技攻关及新产品开发项目一般采取鉴定方式;决策咨询项目一般采取软科学评审的方式;示范及推广项目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科技部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著、成果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

  第三十一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所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新区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立项,直至收回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新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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