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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版《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2]1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07 | 生效日期:2002-03-07 |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2]37号)悉。鉴于新版《暂住证》印制成本较高,桂价费字[1992]064号文规定的《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已不能弥补新版《暂住证》的印制成本。为了确保我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8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新版《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新版《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含表格、登记簿等)。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与《暂住证》有关的费用。
二、《暂住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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