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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政字[2006]1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2007-01-16
 

各市、县(市)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浙江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产、流通领域内开展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专项经费具体包括:产品监督抽查招投标费、流通领域监督抽查费、产品抽样调查费、产品检验费、不合格产品复查费和产品检验评价规划制(修)订费。

  第四条 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预算由省质量技监局提出,省财政厅负责经费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产品监督抽查招投标费是指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省质量技监局面向社会对部分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招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专家差旅费用、专家评审费用及招投标会务费用。

  第六条 流通领域监督抽查费是指为完成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抽样费用、检验费和买样费用。

  第七条 产品抽样调查费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抽样调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产品抽样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样品运输费用及抽样资料制作费用。

  第八条 产品检验费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承检技术机构实施产品检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不合格产品复查费是指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其生产者、销售者经限期改正后,对产品实施质量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产品检验评价规划制(修)订费包括规划编制费用和组织专家的评审等费用。
  第三章 专项补助经费的预算

  第十一条 省质量技监局负责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所需专项经费预算,提交省财政厅核定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检验依据、承检批次及所需经费预算;
  (二)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及所需经费预算。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标准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标准是支付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产品检验费、不合格产品复查费的依据,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监局共同制定发布。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以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现行产品收费标准为基础;
  (二)无产品收费标准或现行产品收费标准低于产品实际检测成本的,按各承检机构实际收取费用的中低水平确定;
  (三)同种(类)产品的拨付标准应予一致;
  (四)省内没有承检能力的产品,采用书面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费用的拨付标准。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拨付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技术机构及省外检测机构专项经费由省质量技监局负责拨付,市、县技术机构专项经费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转拨。

  第十六条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经费每半年度拨付一次。每年7月中旬和12月上旬由省质量技监局根据半年度已实施的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项目,提出半年度需拨付经费清单,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七条 提交的半年度需拨付经费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机构代码;
  (三)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四)计划批次数、完成批次数、有效批次数;
  (五)产品检验拨付标准;
  (六)核定合计的应拨付经费;
  (七)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财务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地区等;
  (八)定期监督抽查计划和专项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文件及相关通报。
  第六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质量技监局应根据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年度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确定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或外界情况发生变动而产生计划变动,须由省质量技监局在该计划实施产品抽样工作前30日提出,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承检机构必须按照省级监督抽查的工作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确保检测检验任务的完成,其检测检验费用统一列入预算安排。严禁承检机构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扣减经费,如已发生的费用由承检机构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超计划批次的,所超计划批次不划拨检验费用;
  (二)未经批准对同一受检企业同种产品抽查2个以上批次的,只拨付一个批次的检验费用;
  (三)“只调查不检验”批次不拨付检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实际承检工作需要,及时将检测、检验经费拨付到各承检机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监督检验专项经费。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及省质量技监局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检验专项经费的管理,每年3月底前由两部门共同组织对上一年度监督检验专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质量技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另行下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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