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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局关于拨付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农字[2007]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2007-01-22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机)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4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06〕15号)精神,现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07年“2130120稳定农民收入补贴”支出预算指标。并就做好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规范操作,严把资金发放审核关,加强资金发放审核工作。要根据购机者申报并经审核确认的购机台数和金额,通过乡(镇)财政或农业(农机)部门直接发放,不准集体代领,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收费。在发放资金时须核对购机者身份证、购机发票及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在核查或年检年审中未见机器者,暂停资金发放,一旦发现情况不符的购机者,立即取消补贴资格,并逐级上报,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放到位。资金兑付时需在购机发票上加盖“2006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已发放”印戳,补贴资金在2007年2月15日前全部兑付到购机者。实行补贴资金发放公示制,要将享受购机补贴的机手姓名、补贴金额(分中央、省和市县)在各村张榜公布,并附举报电话(省举报电话:0571-86757689、0571-86757982)。
  2.加强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积极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冒领补贴资金。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将对补贴资金的真实性、资金的发放和公示等情况进行抽查、暗访。一旦发现虚报、截留、冒领补助资金的,将坚决查处,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该地粮食先进县(市、区)评选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农业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省补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

  附件: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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