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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州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延州政办函[200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2007-01-01
 

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2007年州本级政府采购目录》,请各部门按如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采购《2007年州本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属于 《政府采购目录》内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州财政局核准和监督下,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万元(含3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工程项目单项,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州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当在州级(含州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告。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州财政局核准后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以州财政局批准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五、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分批、分次进行采购。对所有政府采购资金都要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对违反政府采购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2007年州本级政府采购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另行公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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