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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2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劳保养发[2002]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2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2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296元。
二、工龄性养老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2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11.1元。
三、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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