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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2]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2016-12-11
 

  自1992年《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认真组织、规范指导会计电算化应用验收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本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提高了本市会计电算化水平。鉴于本市会计电算化程度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日益普及,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本市对各企业、单位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实行备案制,财政部门不再组织应用验收。现将实行备案制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

  二、各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必须保证所用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我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2]35号)的要求,并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二)凡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均须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合法使用权。
  (三)配备专门或能保证独立运行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软硬件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
  (五)在实施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须同步运行一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视情况自行确定),并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六)会计资料的录入,核算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计可见性文档(账证表)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其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字迹清晰,按期或满页套打输出统一的会计可见性文档,并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会计报表数据必须由计算机系统直接取数输出,不得人工修改。
  (七)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具备符合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DB31/T270--2002)的接口。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为与电子信息系统控制要求相适应,各单位应当结合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维护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电算化管理制度。

  三、各单位具备上述条件,可自行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各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后,应填写《上海市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与会计目代码表、会计电算化有关管理制度、人机并行期间套打输出的会计可见性文档抽样资料(包括不同类别的会计机制凭证、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某科目的明细账、总分类账)及主要的电子报表一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上海市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还要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如果单位对已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重大修改或升级更版,或者对会计电算化工作作出重大调整时,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同时对其使用会计电算化信息的合法性、可靠性、正确性情况进行审计。
  如发现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而擅自甩账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备案手续。
  如发现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不符合要求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出书面改进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单位应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加强监督与检查,定期汇总会计电算化备案及检查情况报市财政局。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沪财会[1992]30号)、《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应用验收评分表》(沪财会[1998]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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