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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2002-03-13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业的意见(暂行)》(皖发[2001]8号),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弧的用人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现将《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业的意见》(皖发(2001)8号),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保障新聘用人员基本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适用对象为拟应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届、历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单位职工。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由用人单位考核后,可免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章 考试考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的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新进人员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招聘公告(通知)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须在本单位编制、岗位空额内进行,招聘公告(通知)应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七条 招聘公告(通知)的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及性质;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人数、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方式(笔试、面试等)、考试科目、参阅书目;
  (四)聘后待遇等其它相关内容。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通知);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等);
  (四)考核;
  (五)体检(需要体检的岗位);
  (六)确定拟聘对象,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报考资格条件与审查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符合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应聘人员在报考时应出示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工作证(或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
  (五)其它能说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负责报名及资格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考证件。报考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报考岗位之比一般应为3:1及以上,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原则上应予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二条 招聘考试主要是测试应聘者对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招聘考试原则上由省、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具体时间由各地决定。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因专业等原因需单独组织考试的,应当制订招聘方案,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事先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招聘考试,应按照拟聘岗位的专业和任职要求,分级分类组织。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综合进行。少数专业经过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也可按其中的某一项进行考试。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对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七条 面试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主要考查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
  面试应设考官组。面试考官组一般5~7人,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笔试、面试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命题、阅卷。成绩按一定的权重合成,从高分到低分按多于招聘名额确定考核对象。

第六章 考核和体检

  第十九条 考核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查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应通过应聘者原工作单位的组织进行,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经考核合格后,通知其参加体检。

  第二十一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同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一律凭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及户籍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进入面试且考核合格、因岗位限制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分级分类登记建档,一年内如有关单位招聘人员,可予以推荐。若招聘单位阅档同意聘用,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进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事厅
2002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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