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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系统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2]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2002-03-29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意见》([2002]晋公计11号)收悉,鉴于1992年我省制定的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办案需求,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法医检验机构,按程序接受委托,向法人和公民提供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并提供服务时可收取法医检验鉴定费。具体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案件受理后,委托方因故要求终止检验鉴定的,应出具书面报告,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检验鉴定业务进展情况适当收取检验鉴定费。

  三、委托方交纳检验鉴定费确有困难的,可书面申请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缓交、减交或免交检验鉴定费。

  四、委托方需要到指定的协作医院检查、诊断或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按卫生部门收费标准收取,各级公安机关法医检验机构不得重复收取。

  五、检验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系统各法医检验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公安系统办理非刑事案件收取技术检验鉴定费的通知》(晋价费字[1992]第24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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