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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5]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22 生效日期:2005-06-22
 

  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3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4〕16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04〕2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国家机关、党派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所取得的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并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国有资产收益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时,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填开“国有资产收益”项目下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子项目。严禁坐收坐支、隐匿、转移收入。

  二、省直单位(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应按照《湖南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31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一)归口省财政厅监管的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应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省财政厅核定,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
  1.省直国家机关、党派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经营性国有资产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从各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直接扣缴。扣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扣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后的余额部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省直其他单位(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及其他差额、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各单位填开“国有资产收益”项目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子项目,按我厅下达的年度应缴金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年终按实征收。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已移交省国资委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应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或国有资产占用费,由省国资委负责征收,并填开“国有资产收益”项目下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子项目,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省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无故拖欠、拒缴的单位,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到省直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或国有资产占用费后,应及时从“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缴财政国库或专户。

  五、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単一用途、新堞或异动必须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并根据审批文件办理经营性国有资产增减、变更登记和办理年度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金额调整等相关手续。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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