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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5]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01 | 生效日期:2005-07-01 |
省人事厅,各市、州、湖北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就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人事部门考试机构组织的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的收费标准每人600元(含向国家上缴400元);二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的收费标准每人690元(含向国家上缴490元)。
二、以上收费为我省最终收费标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我省三级口译翻译,二级、一级口译翻译及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五、本通知有效期到2006年6月30日止。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新的规定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86号)
发改价格[2005]1086号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关于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立项及标准的请示》(外文人字[2004]14号)收悉。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组织实施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4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9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580元,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32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760元,同声传译每人2100元。
二、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以及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即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收取考务费,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应在取得收入当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将收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湖北省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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