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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2]1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2002-03-18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增设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2]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在承办北京地区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时,向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
  北京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发文日期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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