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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审批2002年第一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会协[2002]0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北京市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原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199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评协字[1999]66号)的有关规定,北京注协将进行2002年第一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业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会计师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非执业会员证书;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的可延长到193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非执业证书;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65周岁以内(193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财政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4.两年以上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时间
  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将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

  三、申请注册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注册会计师需报送以下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全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非执业会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1)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人才服务中心或全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的存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复印件。
  (二)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2.全科合格证书及复印件或非执业会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
(1)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人才服务中心或全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的存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3)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4)申请人与评估机构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业务总结及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5.自申报注册之日起两年以前参与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本次注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2.每人申请材料均需一式两份,贴足照片后,另附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3.各事务所、评估机构填报材料必须认真负责,对于材料不全,填写不清者不予注册;对于弄虚作假者,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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