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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地税发[2002]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3-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由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如发生债转股、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联营等情况,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doc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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