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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漯河市继续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漯政办[2005]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漯河市继续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漯河市继续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五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根据《监察部关于2005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交通局等部门,继续开展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依据,通过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费用的支付、发放足额到位。纠正在征收土地中出现的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保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认真清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和占用土地;2.2001年以来开工的公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重点项目以及各类新区、园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3.2004年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未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去年检查后新发生的征地项目;4.2004年省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赴漯河检查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全市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执法检查工作从2005年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县、区政府负责,县、区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组织力量,按照检查内容,澄清辖区内征用农民土地数量和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底子,并采取措施,督促所辖县、区直单位、乡镇政府开展自查自纠。在各县、区直单位、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区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市政府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统一组织由市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农业、交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县区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 50%。重点检查中要如实填报重点检查报表,重点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写出重点检查报告,并报市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对县区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情况的,一经发现,要责成其重新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并通报批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整改处理阶段(8月21日至9月15日)。
市、县区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政策界限,研究解决办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总结阶段(9月16日至9月25日)。
县、区专项执法监察办公室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上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市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监察局牵头,并成立由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交通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工作实效。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业务监管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适时召开办公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要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实际,抓住重点工作中的关键环节、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对检查中消极应付、敷衍塞责的单位要提出批评,对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干扰和抗拒检查的要坚决查处。
(三)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建立长效机制贯穿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要体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遏制、事中防范,关口前移。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探索建立监督管理的新机制。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增强工作的权威性,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对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行为,要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县、区执法监察办公室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市执法监察办公室书面报告阶段工作情况。同时要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重大问题、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件要随时上报。整个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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