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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国税所[200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宣传,保持与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保证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doc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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