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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2]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司法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doc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20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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