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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劳社就字[2005]1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13 | 生效日期:2005-06-13 |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外事办: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劳动力跨国流动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15号令)、《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发[2002]18号)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等规章文件下发后,为我们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境外就业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省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境外就业工作,把其作为扩大就业的三个渠道之一,与省内就业、省外就业摆到同等重要位置,并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努力推进,使全省境外就业工作实现快速健康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我省对外开放,促进我省境外就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境外就业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而且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促进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尽快实现。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大就业”格局中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健全境外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和督查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明确责任,并定期对境外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完善各项政策扶持措施,推进境外就业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发展境外就业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从本地实际出发,出台一些鼓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广大群众发展境外就业的政策措施。凡是介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出国就业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按照每人70元的标准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凡是在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凡是经省内合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人员,经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担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服务,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
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尽快成立吉林省境外就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境外就业方面的管理协调作用。要完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成立审批制度、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制度、出境证明制度、中介市场监管制度、机构年审制度、统计通报制度等各项相关制度和办法,用制度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要建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按照其业绩好坏、信誉优劣、实力强弱为其评定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维护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第一年没有业绩的要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中介机构,建议劳动保障部取消其境外就业营业资格,以推进境外就业工作的开展。
要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指导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对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劳动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委托其他机构承担部分工作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明确委托法律关系,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没有取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境外就业服务。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展境外就业工作提供政策服务,指导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协调境外雇主和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指导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境外雇主、境外就业人员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签证和出境等手续,为其出境提供便利。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也要想方设法做好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在资金担保、人员培训、出国前教育、社会保险接续、出境手续办理、劳动争议处理、回国后的再就业等方面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帮助境外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赢得境外就业人员的信赖。
四、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建立健全境外就业信息网络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我省的地域和民族优势,主动走出去,多渠道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境外就业规模。要在主要输入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就业联络机构,负责收集境外劳务信息、联系境外雇主、处理有关劳务纠纷等事宜。同时,要在省内发展培育一批境外就业资源基地,为发展境外就业工作储备劳动力资源。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将结合 “双百”工程的实施,对优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命名和表彰。同时,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务输出信息网络,发布境外就业信息和招收境外就业人员,达到信息共享,促进境外就业工作的开展。
五、强化境外就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境外就业人员素质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把提高境外就业人员素质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强化对境外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中介机构要加强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境外就业培训基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到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要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作用,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境外就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语言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推广“订单培训”,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对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和岗位,要在培训后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做到持证输出,提高培训后的输出率。同时,要加强对境外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法制观念、社会公德和社会生存能力教育,全面提高我省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和竞争力,用质量和信誉拓展境外劳务市场。
六、强化舆论宣传,为境外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通过采取电视访谈、现场采访、专题报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编写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境外就业的重要意义、鼓励境外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出国就业的有关注意事项。同时,要继续挖掘和发现本地境外就业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经验、新做法,并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走出去创业,为境外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进一步完善境外就业统计通报制度,准确掌握境外就业情况
各地、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在省里建立的境外就业统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准确掌握有关指标解释,完善有关统计方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境外就业统计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为基层填报单位,实行季统计、月报告制度。每个季度的下一个月的5日前,各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样式将上个季度本单位境外就业情况和外派劳务情况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局;每个月的5日前要通过电话或传真将本单位上个月的境外就业数字和外派劳务数字报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在上报劳务输出统计情况时,要认真做好当地境外输出(包括境外就业、外派劳务和通过民间形式出去的其他形式境外输出)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中介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填报,不得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及时、实用和有效。要继续实行统计分析制度,通过统计分析了解境外就业的工作情况及特点、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建立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强化境外就业人员档案建设,各中介机构要为每名境外就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对其实行档案化、台帐式以及微机化管理。
八、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合力推进境外就业工作
推进境外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境外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做好境外就业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公安和外事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就业人员护照的签发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市场的管理,对没有取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在《营业执照》中核准其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业务。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经常沟通情况,努力形成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协调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的联动工作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其他机构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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