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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11 | 生效日期:2000-01-11 |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号)要求,结合我省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管理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实际,现将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管理费降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标幅度和核定办法。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社会福利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标准。定额基数,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可按照企业前三年销售(或营业)收入额平均值计算。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一般每三年核定一次。遇有企业亏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可随时核定基数。
二、社会福利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各级提留比例、减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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