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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1999]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26 生效日期:2000-01-26
 

   七台河市交警支队:
  你支队《关于交通指挥中心对违章驾驶员收取材料费的请示》(七公交字(1999)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参照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的做法,对“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200元/次。罚款按《黑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

  二、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按期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主要用于“电子交警”拍摄违章车辆耗材、设备维护、报纸公告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此票据不做报销凭证,由个人负担),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三、本标准自文到之日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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