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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五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政发[200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20 | 生效日期:2000-01-20 |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黑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54号)的意见,我省共有9项收费应当停止执行,1项不作为单独的收费项目,取消有关文件。
对本批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延期取消的项目外,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有关地、市和中、省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或变相执行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不按规定停止执行的,被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第五批取消收费项目名单(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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