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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2000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2000]湘价费字第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27 | 生效日期:2000-01-27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
根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省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今年春季中小学开学工作,把减轻社会负担尤其是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春季开学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杂费、学费标准和代收费、借读费、计划外生费标准,其执收标准和管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1999)湘价费字第 1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努力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读书负担。各中小学校面向学生的书籍课本要严格执行省教委发布的春季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用书目录见附件),未列入省教委书目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辅导丛书及基础训练等书籍,不得组织学生订阅、购买; 省教委主办的《初中生》和《小学生导刊》可按自愿原则在中小学校内由学生自愿订阅,但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中小学校开展各项专题读书活动,更不得以开展读书活动的名义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三、各级保险公司面向中小学生的保险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只能倡导和规范秩序,禁止在中小学校实行强制保险和重复保险。
四、为降低成本和减轻负担,从今年春季起 ,小学《劳动》、 《科技活动》课制作材料由我省教育生产装备处组织生产供应,其制作成本费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纳入代收费管理。
五、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借读费、计划外生费 、代收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重申中小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 福利和基建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其实行统筹和平调,也不得对其征收各种税、费和基金,以确保收费收入全部用于教育。
六、经省政府批准开展高中收费改革试点的长沙县、常德市等,应严格按省批准的改革试点方案进行试点,注重总结和完善这项改革。
七、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确保春季开学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湖南省二000年春季中小学课本用书目录(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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