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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变更南昌市自行车停放看管收费方式和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综字[200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10 | 生效日期:2000-01-10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变更南昌市自行车停放看管收费方式和标准的函》(赣公函(1999)37号)收悉,由于南昌市城区范围大,公共场所多,居民自行车拥有量较多并且集中,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居民自行车停放不规范,影响市容,自行车丢失被盗现象突出,另一方面自行车看管人员较少,看管经费不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参照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经研究同意南昌市变更自行车停放收费方式和标准,原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赣价行字(1998)6号、赣财综字(1998)11号文第二条中,每辆自行车年检时一次性收取看管费3元的规定取消,改为在主要道路(街道)、公共场所定点停放,按停放次数或每月收费的收费方式。
一、收费标准:
1、自行车看管费每次每辆0.20元;
2、自行车定点包月看管费每月每辆10元。
二、停车场负责看管人员应持《公共自行车停放场许可证》和担保书到南昌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上岗进行收费服务。
三、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按月营业额的5%向公安部门交纳看管场地设施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公安部门收取该资金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南昌市公共自行车停放场所管理办法由南昌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其他地(市)、县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赣财综字(1998)11号、赣价行字(1998)6号)文件执行。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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