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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预[2000]1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1-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均按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办理缴库,凡预算级次属省级的应就地缴省国库。
附: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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