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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新增皮革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0]10号、苏财综[2000]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2000-01-18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皮革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苏技监计科发(1999)168号)悉。随着皮革产品不断增加,你局所属省技术监督皮革产品质检站及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承担的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也随之增加。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规定,新增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暂由省制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皮革产品新增检验项目按附表中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原有检验项目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执行,监督检验频次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技术监督皮革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4)第127号、苏财综(94)81号)停止执行。
  你局所属各皮革质检站(所)接文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或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表:新增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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