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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0]3号、苏财综[2000]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07 生效日期:2000-01-01
 

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科发(1999)364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各声光性能质量检测站(所)在开展召开娱乐场所声光性能质量检测时按附表所列试行标准进行收费。
  收费收入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请你局所属各站(所)接文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本复函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表:声光性能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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