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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教委、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民福[200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2000-01-10
 

各市、区民政局、教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安局、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及社会各界的热心扶持下,我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从全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散居于社会的孤儿的情况看,他们在生活、学习、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孤残儿童也面临诸如患病救治、成年后安置等问题。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儿童福利事业面临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孤儿的认证问题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
  (一)办理《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证件: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办理孤儿证须出具入院时的原始证明材料。
  (三)持证孤儿年满十八周岁或被依法收养后,由所在区(市)民政局负责收回《孤儿证》,并上交市民政局。

  二、关于孤儿的生活问题  (一)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凡持有《孤儿证》的孤儿,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并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办理。
  (二)实施孤儿生活补助  
  对持有《孤儿证》孤儿,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同时,对其实施孤儿生活补助。 
  1、凡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孤儿,凭《孤儿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增发孤儿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的由青岛市财政负担;五市及黄岛、崂山、城阳三区由各区(市)财政自行承担。
  2、凡领取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孤儿,凭《孤儿证》和《社会保障优惠证》,每年增发孤儿生活补助金240元,所需资金,由青岛市、区(市)、乡镇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
  3、持两证的孤儿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后,由区(市)民政局按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渠道发放补助金,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关于孤儿的医疗问题  (一)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医疗问题
  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在入院时或在院生活期间,若发现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或儿童福利院因设备、技术力量限制无法治疗的疾病需到专门医院进行救治的,由市儿童福利院送至市传染病医院或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救治所需的经费,经市民政部门申请,卫生部门证明,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社会捐助和市社会福利资金也要予以资助。
  (二)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散居于社会的孤儿的医疗问题
  城乡孤儿持《孤儿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保障优惠证》)在青岛地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各医院就医时,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验费、透视费、手术费按50%收取,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器检查费按70%收取。

  四、关于孤儿的学习问题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发[1995]34号)和《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精神,孤儿在学习期间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普通中小学免缴学杂费、住宿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统招生免缴学杂费、住宿费,计划内自费生、计划外自费生减半收取学杂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招学生免缴学杂费和住宿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组织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如需收费,孤儿免收;制作校服由学校酌情减免;参加各种商业保险等收费项目应尊重孤儿抚养人的意见,自愿参加。具体办法按《青岛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特困居民子女就学减免费用的管理办法》(青教字[1996])3号)执行。

  五、关于孤儿的就业问题   (一)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孤儿成年后按照“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帮助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五市和城阳、黄岛、崂山三区可参照执行。
  (二)农村户口的孤儿成年后,所在乡镇、村应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到乡镇、村办企业、福利企业就工。
  (三)组织参加专业培训。对无专业技能的成年孤儿,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技能培训。

  六、关于孤儿的住房问题  由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成年孤儿,就业后,由其工作单位按届时的房改政策解决住房问题。
  由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居住私房的,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租住公房的,按届时我市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确无住房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市)协助解决。

  七、关于呼吁社会力量关注孤儿问题  (一)鼓励收养
  鼓励社会上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人,按《收养法》要求收养孤儿。如收养儿童福利院的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可享受本意见第二条“关于孤儿生活问题”中的优惠政策,直至成年。
  (二)积极兴建儿童福利机构
  五市三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兴建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或在老年公寓中增设儿童福利部分,收养本行政区域内的孤儿。
  (三)鼓励捐赠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儿童福利机构和孤儿捐资、捐物,结对助养、助学、助医。
  本意见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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