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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旅游局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财综字[200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25 生效日期:2000-01-25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江西省旅游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旅函(1999)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导游证方可上岗,旅行社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据此,为加快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培育新经济支柱产业,经研究,现将你局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函复如下:
  一、《导游资格证书》、《导游员等级证书》每证10元;《导游证》(含芯卡、申请表)每证20元。

  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正副本、申请表、塑料封皮)50元/套。

  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180元/人?次,补考一科收取50元。
  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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