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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省道259线菏泽临商路景店等5处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5 | 生效日期:2002-04-05 |
荷泽、泰安、临沂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东营市新海路等路段设置公路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01]266号)和《关于同意在省道259线荷泽临商等路段设置收费站的批复》(鲁政字[2002]27号),现将省道259线临商路景店等5处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1吨以下(含1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二)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5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四)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五)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二、收费时间。
13号省道259线临商路景店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8年,自2002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16号省道348线菏泽段枣曹线苟村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9年,自2002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17号省道262线荷泽段东兰线袁旗营路桥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7年,自2002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63号省道蒙馆公路泰安段蒙馆公路华丰收费站,收费期限为6年,自2002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91号岚济公路临沂至城前段岚济路费县收费站,收费期限暂定8年,自2002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
三、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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