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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发[2002]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9 | 生效日期:2002-04-09 |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制,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规定清理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并按时间要求将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移交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营运。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桂国资事字[1996]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现就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以及相关经济实体分期分批移交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实行统一管理、营运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2年4月22日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由威宁公司分期分批统一接收、管理、营运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同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威宁公司管理各部门、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举办的各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再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具体要求: 1、各单位尚未签约出租、出借、转让单位现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向威宁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已经签约出租、出租转让、拍卖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单位,其2002年5月1日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必须全额清理上缴威宁公司(户名: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帐号:45043004322160838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市民主支行园湖路分理处),签订的出租、出借、转让、拍卖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合同、协议原件也必须同时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组织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2、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将被抵押的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铺面的数量、面积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以及具体情况书面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3、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将合作开发协议及合作开发进展、进度情况书面材料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4、各单位占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各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合作办企业等经济实体,必须按时间要求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完税证明、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清单、经济实体性质、人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集中移交威宁公司。
二、应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申办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所有权、股权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威宁公司名下的各项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威宁公司结算办证工本费,其余收费全免。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直接变更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
2、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铺面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以及部门、单位目前在用土地的红线图等资料,统一以威宁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3、对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
4、历年我市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剩余的一些边角土地、购置的接待用房、工程指挥部等用房,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目前代管或暂用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以威宁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5、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登记由各部门、单位按时间要求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不清的,由威宁公司提出确权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确权后给予办理。
6、各部门、单位对外占有的股份、股权也必须同时以威宁公司名义到相关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7、各单位移交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时,市财政部门必须派人监交。
三、各部门、单位完成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手续后,各部门、单位凭与威宁公司签定的租赁协议享有使用权。
四、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及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不按时间安排办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的单位,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将凭财政部门的通知强行变更或初始登记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同时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或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责成该单位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以及各种奖金等,直到该单位完成国有资产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手续为止。
五、对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有不按本通知规定,采取拒绝变更权属登记、隐瞒国有资产或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第一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和时间安排表》
南宁市政府
2002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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