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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财综[2002]1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委托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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