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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综[2002]1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0 | 生效日期:2002-04-10 |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征收委托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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