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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计、财务报表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2]1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2002-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统计、财务报表工作,切实保证社会保险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计和财务报表工作的领导,理顺内部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责任,指导地、市、县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计和财务的编报汇总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二、凡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地区,都要按照我部统一要求,上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数据,编报月度、季(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三、社会保险统计和财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上报工作,原则上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单独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区,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计、财务报表的填报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报表编报工作。
  各地在报表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王清惠,联系电话:010-842227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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