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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2]53号|苏财综[2002]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2002-04-19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取消音像制品管理收费的函》(苏文市[2002]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第341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现将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取消音像制品发行(按进销差税后l-3%)、零售(按营业额1%)、出租(按营业额2%)、放映(按营业额3%)管理费。

  二、取消审片费10元/盘(盒)。

  三、凡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文化部门支付工本手续费50元/证(含每两年一次审核登记手续费)。

  四、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1]191号、苏财综[2001]167号规定执行。

  五、接文后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人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以上复函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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