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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审批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市政办发[2002]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统一受理,交承办处室转呈相关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副市长审批同意的分块管理的经费的批文,须分送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阅知。对需各专项领导小组审批的事项,各部门应径报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初审并汇总后,呈领导小组例会审批。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审批的,由分管副市长提议,经职能处室交由秘书处承办。
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六、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文,属全局性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由市长签发;属于单项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含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于向国务院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市长签发;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办公厅内部事务的,由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内部情况通报由主管政府综合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
七、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包括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
九、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独立审批和自行发文;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十、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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