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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2]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有关精神,我们对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研究,现就部分收费项目的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结婚证”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

  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底卡每证10元;无底卡每证25元。

  三、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IC卡智能代码卡)每卡90元,并由原服务性收费更改为行政性收费。

  四、农民在原宅基地、荒山、荒坡、空坪隙地上建住房的,只需交纳《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其中《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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