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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继续收取招标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2]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03 | 生效日期:2002-01-01 |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征收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综合服务费的函》(黑水发[2001]5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综合服务费的批复》(黑财规[2000]47号)文件要求,经过对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际成本的核算,现将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综合服务费标准下调如下:
中标价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3.5‰收取;
中标价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按3‰收取;
中标价500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2.5‰收取;
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定额收取2.5万元。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批复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两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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