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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委关于明确我省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2002-03-28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省垦区物价局:
  最近一段时间,全省部分市、县物价部门和农民养车(农用三轮车)户纷纷来电、来函投诉省交通厅自行下发《关于明确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的通知》(黑交发[2001]154号),对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办法和征费标准作了重新规定。各地交通部门据此文件将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由80--100元/台调整到300元/台。这种做法,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政策规定,侵害了广大农民利益,加重了农村养车户的经济负担,在广大农民养车户中引起了较大反响。
  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黑龙江省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交发[1997]262号(以下简称《办法》)是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工作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的。多年来,地方养路费征收部门一直按《办法》规定的征费范围、标准、方法征收地方养路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对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征收标准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省有关部门对“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各地交通征费部门仍应按黑交发[1997]26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征费标准计征。对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待省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后另行确定。对超标准收取的农用三轮车养路费,由当地交通部门按规定妥善处理。对不上路营运的农用三轮车免收养路费。
  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交通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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