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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雁窝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办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函字[200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2002-04-01
 

省农垦物价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雁窝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属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请示》(黑垦价呈[2002]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雁窝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属中小学属企业办学,办学经费政府不予投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黑龙江雁窝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属中小学对本企业职工的子女入学,必须按省规定的义务教育和高级中学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属于本企业职工的子女入学,可按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联[1997]27号)规定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原则,由你局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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